师德师风建设措施
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一名高校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活动的基本要求。为促进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我们首先强调基本规范的严肃性,按照学校制定的《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规范教师的基本行为规范。在此基础上,我们积极倡导向优秀教师学习。利用优秀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树立高校教师良好职业形象。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教职工行为,加强师德建设,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中北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在教育。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行政处应坚持依据充分、处分适当的原则,根据违规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的平时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我校教职工是指在编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行政处分: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留用察看;7、开除
第七条 对于情节轻微尚达不到处分条件或根据特定情况已不适宜适用行政处分,但确有必要给予批评惩戒的,可以适用以下方式予以处理:全校通报批评、辞退、解除聘用合同、除名。
第八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认识、改正的,必要时可免予处分或单独给予经济处罚;对违纪情节较严重者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必要时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章 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被公安、司法机关判处判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教职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尚未受到法律制裁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2、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罢餐、游行、示威,造成后果的。
3、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或在网络中有类似情节的。
4、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
5、其他违法活动,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工作失误、疏于教育、管理造成或引发学校安全稳定事故者,给予以下处分:
1、造成学校及个人损失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给予管理责任人通报批评。
2、致使学校财产较大损失、学校声誉或个人身心健康受损较为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管理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给予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3、造成学校财产、声誉严重损失或个人严重致残、致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以上处分,给予管理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领导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4、对安全稳定事故管理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5、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主观原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造成教学事故者,给予以下处分:
1、根据《中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出现二级教学事故者,给予通报批评。
2、根据《中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出现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教职工违反学校考勤制度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连续旷工两天至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到九天者,给予通报批评。
2、连续旷工六天至十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到十九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连续旷工十一天至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二十到三十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教职工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学校保密规章制度,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者,给予通报批评;
2、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⑴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⑵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或多项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⑶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或多项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予以没收;
4、其它违反学校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保密办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参加的各类考试中,不遵守考试制度,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试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相关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设法获知、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者(考生与冒名代替参加者接受相同处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进行的各级、各类考试中,教职工在考试管理、命题、阅卷及监考等过程中,严重渎职或者有舞弊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按照规定,应回避考试工作,却未予回避或者未事先说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登录成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命题教师不认真负责,导致试题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主(监)考人员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命题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利用考试之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卖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监考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场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以上雷同卷的,给予监考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10)相关考试报告工作管理混乱,造成因考试资格审查有误,致使考生考试结果无效;因考试结果管理混乱,造成成绩漏报、错报、无法上报、试卷毁损、丢失等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教职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和社会价值且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学校同意,以学校名义对外承接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任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学校许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他人的作品框架与具体内容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6、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7、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教职工挪用公款或公物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数额大小,依照下列数额给予行政处分:
1、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超过三个月,但在被发现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给予降级处分;
2、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3、数额不满三千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超过三个月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挪用公物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被发现后不退还的,参照挪用公款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受贿尚未构成犯罪者,根据金额大小,给予以下处分。
1、因行贿或者受贿致使国家和学校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2、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3、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数额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教职工违反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与后果,直接败坏校园风气者,给予以下处分:
1、参与吸毒或为他人吸毒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处分。
2、工作时间进行赌博活动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具有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4、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无正当理由,接受学生及学生亲属或客户吃请者,给予通报批评。
6、违规参与招生中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未经允许私自在学校开办各种培训班谋取私利者,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8、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给予开除处分。
11、盗用学校或集体动力、水资源,造成学校能源浪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利用学校的器材、仪器、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谋取个人或集团私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有意损坏学校的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科研和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6、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且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违纪后能主动报告单位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诚恳者。
2、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1、触犯本条例一条中两款以上或两条以上规定者,以高限加重一级处分。
2、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3、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者。
4、已受过处分者。
第四章 处分处理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一般应从发现违纪之日起,6个月以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教职工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违纪教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介入,组织调查,不得推诿,并及时向校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此后在最多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向人事处和监察处提出当事人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如有隐瞒不报,妨碍调查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调查报告应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建议应做到定性准确、建议恰当。
2、人事处、监察处和组织部联合对违纪教职工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由人事处和监察处召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的调查报告和行政纪律处分建议。
3、对于在安全、教学、保密、科研、考试、学术道德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主管的职能处室牵头,会同违纪教职工所在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据相关条款进行调查,将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限期报人事处和监察处审核,审核后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办理。
4、对于特殊及严重违纪行为,经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决定责成监察处调查的或由监察处立案调查的,按监察部、省、市监察厅(局)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5、校长办公会做出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人事处、监察处及时行文,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并由本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对所受行政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忠于事实的前提下,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校监察处或人事处申请复核,学校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予答复。但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自接到教职工递交的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2、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申请复核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请复核。
4、受理复核申请的,应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90天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教职工。复核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工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过复核,发现原行政纪律处分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五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者,在如下规定的时间内(以受处分之日起计)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工人不得参加工人技能等级考试)、工资档次;并处以扣发如下规定时间内的岗位津贴的经济处罚。
1、警告,3个月。
2、记过,6个月。
3、记大过、降级,9个月。
4、撤职、开除留用察看,12个月。
第三十条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可以责令受处分者退赔财物或并处罚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中“以上”或“以下”界限均含该级别。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监察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